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 50034-2013规定了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居住、公共和工业建筑的一般照度标准值。
房间(场所) |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| 照度标准值(lx) |
居住建筑起居室(一般活动) | 0.75m水平面 | 100 |
居住建筑起居室(书写阅读) | 0.75m水平面 | 300宜用混合照明 |
居住建筑餐厅 | 0.75m餐桌面 | 150 |
图书馆一般阅览室 | 0.75m水平面 | 300 |
办公建筑普通办公室 | 0.75m水平面 | 300 |
一般超市营业厅 | 0.75m水平面 | 300 |
医院候诊室、挂号厅 | 0.75m水平面 | 200 |
学校教室 | 课桌面 | 300 |
学校教室黑板 | 黑板面 | 500 |
公用场所普通走廊、流动区域 | 地面 | 50 |
公用场所自动扶梯 | 地面 | 50 |
工业建筑机械加工粗加工 | 0.75m水平面 | 200 |
工业建筑机械加工一般加工公差≥0.1mm | 0.75m水平面 | 300应另加局部照明 |
工业建筑机械加工精密加工公差<0.1mm | 0.75m水平面 | 500应另加局部照明 |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,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,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。
1.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,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 ( X ) nun 时;
2.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,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;
3. 识别移动对象,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;
4.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;
5. 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.3时;
6. 作业精度要求较高,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;
7. 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;
8.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,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,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。
1.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;
2. 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;
3.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。
在一般情况下,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,可有-10%—+10%的偏差。